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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马超与陕西志远石油科技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陕西志远石油科技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682号申请执行人马超。被执行人陕西志远石油科技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超与被执行人陕西志远石油科技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6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6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纪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