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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广南与尧力明、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南,尧力明,刘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292-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南,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尧力明,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秀英,女,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2015)汀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刘秀英所有的座落于长汀县19号房屋一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戴 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