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刚与被执行人孟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刚,孟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3号申请人于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孟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孟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孟挺在泾川信用联社营业部的存款5000元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平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