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宇、王建英诉被告张佳美、营口陆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宇,王建英,张佳美,营口陆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张小宇。原告王建英。被告张佳美。被告营口陆捷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宇、王建英诉被告张佳美、营口陆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宇、王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小宇、王建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