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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追机因与被上诉人王士章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追机,王士章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追机。委托代理人李浩然,河南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士章。委托代理人王大刚,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追机因与被上诉人王士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浩然、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大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王追机、王士章签订一份货运协议,载明“托运方王士章承运方王追机(洛阳市华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明确双方法定权利、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一、货运名称百货重量38T详见清单装卸地址郑州收货单位XX乌市分公司联系人王中青…三、结算方式总运价23500元付款方式货到付款保险费200元货到付款23300元…”。2013年9月25日,王追机到达乌鲁木齐后,在清点货物时,王士章方对货物数目提出异议,并在王追机所带的货运协议中加注“因欠草药叁件水蛭、栀子和枣仁。化工1件运费未付有争议2013、9、25号”。后王追机诉至法院。另查明,亳州市同善堂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载明“2013年9月23日XX托运部丢失水蛭一件44公斤,每公斤575元,共计25300元,此部分货物损失在结算运费时已扣除。”新疆华安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XX托运部2013年9月份丢失酸枣仁50公斤×273元=13650元于2013年10月10日结大货运费时扣除。”。原审法院认为,王追机、王士章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货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严格自觉履行。王追机将所运货物运到王士章指定地点后,王士章负有向王追机支付约定运费的义务;同时,王追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丢失,亦应承担赔偿王士章损失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王士章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王追机运费23500元;二、王追机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王士章货物损失389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由王士章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王追机负担。上诉人王追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装货卸货,王追机都没有在场,装货时王士章也没有告知王追机装了多少件货物。卸货时,收货方也没有告知王追机卸了多少件货。卸货也没有通知王追机。24日下午货卸完后,王追机去结算运费时,被XX托运部的王中青(王士章的亲姐)告知,货物少了草药叁件、水蛭、栀子和枣仁,化工1件,王追机都不在场,王士章也没有给王追机货物的总件数清单,也没有让王追机清点货物总件数,卸货时,XX托运部的王中青也没有让王追机到场清点货物总件数,托运方装车时的货物总件数自己也不明确是什么货物、多少件,这一点庭审时王士章也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又怎能判决是王追机把货物丢失的。2、该批货物的运输有四个过程,一审法院认定是王追机丢失的是错误的。原审法院仅凭散户(货主)毫州市同善堂中药材有限公司的证明和新疆华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收据,就证明货物是王追机丢失是错误的,其它环节的货物清单移交手续在哪里?货物究竟在那个过程丢失的无法考究。3、有可能货物就没有丢失。毫州市的桑虎说清单上是162件,多写了一件,实际货物总件是161件,在庭审时,王士章说又找到了一件,王士章先说丢失四件,后变成丢失二件,王士章究竟丢失了多少件,连他自己也说不清,在四个运输过程中都没有查清,也没有人说少了一件。因此,王士章的货物有可能就没有丢失,只是王士章和鸟鲁木齐的王中青姐弟二人不想给王追机付运费的托辞。4、退一万步来说,货物真的丢失,王追机给王士章了200元保险费,货物丢失的损失应有保险公司承担。综上所述,望法庭澄清事实,撤销原判决的第二项和王追机承担诉讼费部分,改判驳回王士章对王追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士章答辩称:货物是由王追机丢失的,有货运协议可以证明。一审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由法院决定的,损失情况与货主提供的发票、证明都可以显示货物的价格,账目往来与王追机无关,我们没有必要提供。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王追机与王士章签订的货运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自觉履行。2013年9月25日,王追机到达乌鲁木齐后,在清点货物时,王士章方对货物数目提出异议,并在王追机所带的货运协议中加注“因欠草药叁件水蛭、栀子和枣仁。化工1件运费未付有争议2013、9、25号”。证明了王追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丢失,应承担赔偿王士章损失的责任。王追机上诉称货物未经清点,数量不清,其在运输过程中未丢失货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7元,由上诉人王追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