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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柯有贵与戴家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有贵,戴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柯有贵。被执行人:戴家福,个体。本院在执行柯有贵申请执行戴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戴家福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一初字第1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孟孚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