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柯有贵与戴家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有贵,戴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柯有贵。被执行人:戴家福,个体。本院在执行柯有贵申请执行戴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戴家福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一初字第1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孟孚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