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太仓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166号原告太仓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教富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刘伟,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鹏。被告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义新。委托代理人戴锦球。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财产保全费1080元,合计235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伊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