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微山县两城镇立新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兆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县两城镇立新村村民委员会,王兆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微山县两城镇立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德秀,职务:村主任。被告王兆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县两城镇立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兆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微山县两城镇立新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微山县两城镇立新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山县两城镇立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微山县两城镇立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兵审 判 员 满望新人民陪审员 侯明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