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曹建林、刘聪、刘元财、何平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曹建林,刘聪,刘元财,何平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林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跃华,系该行周坊支行三农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鹏,贵溪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建林,男。被告刘聪,女。被告刘元财,男。被告何平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被告曹建林、刘聪、刘元财、何平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聂 涛人民陪审员 江秋香人民陪审员 张爱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车育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