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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亚昆与宋志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宋某某,男,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