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亚昆与宋志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宋某某,男,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