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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宗国梁与北京中祥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国梁,北京中祥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树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1852号原告宗国梁,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宗兰芳(原告宗国梁之姐)。被告北京中祥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25号楼903室。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被告李树林,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国梁与被告北京中祥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国梁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树林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宗国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树林名下工商银行账号×××,金额五万四千六百六十六元六角六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维洪人民陪审员  曾小丹人民陪审员  李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