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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商初字第0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加强与程赞全、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加强,程赞全,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程璐,程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03196号原告:周加强。被告:程赞全。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赞全。被告:程璐。被告:程特。原告周加强为与被告程赞全、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程璐、程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赞全、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程璐、程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周加强起诉称:2012年9月19日,被告程赞全因购置厂房土地需要,由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担保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2012年11月28日前归还,逾期则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此后,被告程赞全未按约还款付息,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未承担保证责任。经查,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因未年检被武义工商行政管理不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告程赞全、程特、程璐作为该公司股东,一直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以外,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致使本案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告程特、程璐亦应对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程赞全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自2012年9月19日起计算至2012年11月28日止,违约金自2012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由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程璐、程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程赞全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自2012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12年11月28日止,违约金自2012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被告程赞全、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程璐、程特未作答辩。原告周加强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证据如下:1、被告程赞全、程璐、程特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各一份、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及汇款凭证,证明原告于2012年9月19日借给被告人民币200万元,被告承诺2012年11月28日前归还,原告汇款交付的事实。被告程赞全、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程璐、程特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借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内容与原告陈述、银行打款凭证能相互印证,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19日,被告程赞全向原告周加强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向周加强借人民币200万元整,款项汇入程赞全农行永康金城支行62×××19账户,利息按月3%计算,借款定于2012年11月28日前归还,如逾期归还则按每日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及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担保期限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借款后,被告曾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未有归还本金。本院认为,原告周加强与被告程赞全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合法有效。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保证合同关系,确认合法有效。被告程赞全向原告周加强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程赞全未按约归还借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经查明,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的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基本情况为吊销而未注销,被告程特、程赞全、程璐系公司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并未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只有在清算不能的情形下,由清算义务人根据过错承担是实体法上的民事赔偿义务。庭审中,原告不能明确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现在还能否清算,同时原告在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吊销后也没有提起清算诉请,故原告要求被告程特、程璐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程赞全归还原告周加强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自2012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12年11月28日止,违约金自2012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上述款项均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8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0240元,由被告程赞全负担,由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志标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人民陪审员  吴哲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