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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南充嘉陵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立兵、韩建权、梁凤、黄杏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675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嘉陵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立兵。被执行人韩建权。被执行人梁凤。被执行人黄杏菊。本院依据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2015)南市执字第03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顺庆非执审他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受理南充嘉陵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立兵、韩建权、梁凤、黄杏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立兵、韩建权、梁凤、黄杏菊的银行存款6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张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