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艳丰,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宋某某,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怀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怀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