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阿毛与杨荣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阿毛,杨荣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周阿毛。委托代理人:施建桥,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光泽,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阿毛与被告杨荣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阿毛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丁金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洪露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