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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行审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与郑文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1)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乐行审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建义,局长。被执行人郑文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环罚字(2014)251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郑文斌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乐环罚字(2014)25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50000元。并于2014年12月1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履行停止生产的义务,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50000元的义务。2015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告知被执行人加处罚款的标准,且未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所申请的加处罚款49500元(加处罚款从2014年12月24日开始计算,计50000元×3%×33天=4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赵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