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瀚海地产有限公司与白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瀚海地产有限公司,白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山东瀚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金乡路南首。法定代表人马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昌远,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钰。本院在审理山东瀚海地产有限公司与白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瀚海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