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井陉路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2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井陉路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吴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27号申请人井陉路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启,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罗庄村南。被申请人吴海文,住。申请人井陉路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海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海文所有拖拉机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井陉路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吴海文驾驶的拖拉机扣押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