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1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雪春与被执行人曾建军、陈荣贵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雪春,曾建军,陈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041-1号申请执行人颜雪春,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建军,男,1990年02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荣贵,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2014)德执行字第104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曾建军所有的思铭牌小轿车(车牌号为闽C251**)进行了查封冻结。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曾建军承诺从2015年5月起每个月偿还3000元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未按承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