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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广西圣坤大投资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雷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圣坤大投资有限公司,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雷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圣坤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雷宇平,男,住柳州市城中区。关于广西圣坤大投资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雷宇平民间借贷纠纷等10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雷宇平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西圣坤大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广西圣坤大投资有限公司已经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员  林秀耀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