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何春平与王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平,王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何春平,女,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被告王滔,女,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委托代理人张钦,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平与被告王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4日,原告何春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春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何春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梦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