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沈某某诉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范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龙际腾、卢建华,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志国、罗江元,隆回县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芝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