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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明琴诉被告宋卫国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琴,宋卫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719号原告杨明琴委托代理人常海泉被告宋卫国委托代理人王冬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琴诉被告宋卫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0元,减半收取3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重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