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随县诉前民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随州炎帝物流有限公司与随州神农百菇园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诉前民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随州炎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北郊上农场。法定代表人夏世军,经理。被申请人随州神农百菇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殷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道军,经理申请人随州炎帝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随州神农百菇园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随州炎帝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随州神农百菇园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自愿用夏世军所有的鄂S×××××奥迪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随州炎帝物流有限公司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随州神农百菇食品有限公司在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晏贵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培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