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何某某,男,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石某某,女,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峰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 田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