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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何某某,男,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石某某,女,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峰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 田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