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谢耕受贿、单位行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676号罪犯谢耕,干部,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玉中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耕犯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2012年6月7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平南监狱认为,罪犯谢耕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113.29分。以上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书、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监狱提请减刑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及余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