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子孝与孙春晓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张子孝。委托代理人孙晴晴,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春晓。原告张子孝与被告孙春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孝撤回对被告孙春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子孝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