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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子孝与孙春晓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张子孝。委托代理人孙晴晴,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春晓。原告张子孝与被告孙春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孝撤回对被告孙春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子孝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