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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白扩与罗志敏、曹玉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扩。委托代理人:严华荣,霍城县果子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玉良。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卫林,新疆伊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扩因与被上诉人罗志敏、曹玉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霍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扩及其委托代理人严华荣、被上诉人罗志敏、曹玉良及其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卫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霍城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霍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白扩。审判长  白瑞芳审判员  马晓梅审判员  芦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