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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孝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孝文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196号原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5228-6。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谢磊,男,汉族,1986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特别授权。被告:张孝文,男,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孝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张孝文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15)津法民初字第03525号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