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7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7582号申请人朱×,女,1949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郭×1(兼申请人郑×的法定代理人),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郑×,男,2005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郭×2,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隋×(兼申请人马×的法定代理人),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马×,男,2009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朱×、郭×1、郑×、郭×2、隋×、马×因北京市昌平区某院内的北房4间、西房3间发生纠纷,经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六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达成(2015)昌南调字00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一、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的北房4间、西房北首2间归朱×、郭×1、郭×2、郑×所有。二、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的西房南1间归隋×、马×所有,2015年4月9日郭×2与隋×离婚协议第三条中有关房产协议作废。2015年5月4日,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六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朱×、郭×1、郑×、郭×2、隋×、马×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达成的(2015)昌南调字00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