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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1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张中钢、吴宝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张中钢,吴宝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9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法定代表人:林益楠。被执行人张中钢。被执行人吴宝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4月15日金华浦江法院(2015)金浦商特字第00053号裁定书,于2015年05月04日,以(2015)金浦执民字第19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中钢、吴宝球所有的位于浦江县浦阳镇平安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01××77、01××8、01××79、01××80、01××81号;土地证号:浦国用(2000)字第01-3740号】和被执行人张中钢、吴宝球所有的位于浦江县万达·月泉别墅57-A1-2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土地证号:浦国用(2006)字第1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永喜代理审判员  何俊达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严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