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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法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朱小花与王飞龙、王新福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花,王飞龙,王新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383号���请执行人朱小花,女,1987年6月3日生。被执行人王飞龙(又名王雪飞),男,1991年12月2日生。被执行人王新福,男,1963年1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朱小花与被执行人王飞龙、王新福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飞龙、王新福一直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王飞龙、王新福存款人民币128022.8元(其中执行款125552.8元,申请执行费247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祁大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永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