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康洪德、宫秀英等与王平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康洪德。原告宫秀英。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立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培永,该公司职工。原告康洪德、宫秀英与被告王平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洪德、宫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于俊营审判员张兆仲审判员王学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李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