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配、刘娟申请覃桂花宣告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覃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刘某,女,200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申请人:刘某甲,女,200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刘某某,男,193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系两申请人祖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朱某某,女,194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系两申请人祖母。被申请人:覃某某,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邵阳市大祥区。申请人刘某、刘某甲要求宣告覃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刘某甲诉称,因父亲于2010年6月17日因病去逝,母亲覃某某因父亲治病负债累累,于2010年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现由爷爷奶奶带着及供养。由于爷爷奶奶年龄大了,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靠政策的低保每月400元及申请人的孤儿生活补助费每人每年2000元。因母亲在父亲去逝的年底出走至今未归已满四年,且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刘某、刘某甲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覃某某失踪。经查,覃某某,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系申请人母亲,原住邵阳市大祥区。覃某某于2010年12月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覃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覃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刘某甲的关于宣告覃某某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判决如下:宣告覃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胡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尹 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