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恢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与夏营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08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被执行人夏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做出的(2011)开民二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夏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38864.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3886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