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983号原告杨某,住盐山县。被告刘某,住盐山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协商调解已和好,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