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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2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甘某、易某某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213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甘某。被执行人易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某、易某某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0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罗波审 判 员  邓 平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