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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朱俊华与王后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华,王后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90号原告:朱俊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安祥,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后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华与被告王后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俊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俊华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俊华负担。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林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