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怀府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小保、张天敏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府信用社,张小保,张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府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怀府路负责人陈某某被执行单位:沁阳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小保,男,1959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单位:河南省沁菱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天敏,男,1954年4月2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沁阳市怀府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小保、张天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1)沁证经字第08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小保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小保银行账户存款1280000元。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