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计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