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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计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