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封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209号原告封某某,女,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平山县。被告霍某某,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审判员 闫新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耿志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