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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封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209号原告封某某,女,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平山县。被告霍某某,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审判员  闫新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耿志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