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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贾代伦、喻上芬等与重庆市万而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而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贾代伦,喻上芬,贾豫庆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而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虎啸村。法定代表人陈燕,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进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代伦委托代理人丁柯,重庆直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上芬委托代理人丁柯,重庆直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豫庆委托代理人丁柯,重庆直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万而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贾代伦、喻上芬、贾豫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重庆市万而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市万而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万而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万而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万而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段晓玲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子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