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许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许某,女。被告:卢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英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