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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许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许某,女。被告:卢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英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