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云花与被执行人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花,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花,住江源区。被执行人于娜,住江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花与被执行人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江民一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牛志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