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9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53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广强,高利伟,孙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919-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孙广强。被执行人高利伟。被执行人孙广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孙广龙银行存款。现查封存款即将到期,申请人特申请对查封存款进行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孙广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天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