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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9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53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广强,高利伟,孙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919-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孙广强。被执行人高利伟。被执行人孙广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孙广龙银行存款。现查封存款即将到期,申请人特申请对查封存款进行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孙广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天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