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新美与刘顺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美,刘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美,女,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刘顺利,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新美与被执行人刘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周新江审判员 宋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