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库执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于海关与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关,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674号申请人于海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军(曾用名张军),男,汉族。申请人于海关与被执行人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效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标的164520.44元,执行费236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64520.44元的债权。审判长 胡  新  安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