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于海关与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关,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674号申请人于海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军(曾用名张军),男,汉族。申请人于海关与被执行人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效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标的164520.44元,执行费236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64520.44元的债权。审判长 胡 新 安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