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执民字第3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福建永信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客家马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永信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客家马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3369-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永信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蚶江镇石湖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辉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客家马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北工业区安昌路916号。法定代表人:沈春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客家马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江客家马针织有限公司4台双面圆机[详见绍中兴评(2015)46号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