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邵建新与郑根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新,郑根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451-1号原告邵建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建平,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根满。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建新与被告郑根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建新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根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邵建新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建新撤回对被告郑根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邵建新负担。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