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雄法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叶际乐诉肖兴华、王秋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际乐,肖兴华,王秋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叶际乐,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叶逢跃,男,1947年月4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肖兴华,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王秋生,男,成年,住广东省南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际乐诉被告肖兴华、王秋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际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际乐负担。审判员 :赖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康秀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